|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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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新余市昌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支付赔偿款42349.10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2.72元,由原告***负担4194元,被告***、新余市昌荣汽车运输公司连带负担858.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