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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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三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佣金服务费5万元并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从2019年10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中山市坦洲镇爱Me公园38栋3005房的备案表、购房发票及购房契税发票原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