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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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621民初2235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 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与朝歌路交叉口东北角金融大厦 代表人:沈德胜,分行行长。 被告:河南省德曼斯金铝业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黎阳镇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德曼曼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黎阳镇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德曼斯金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黎阳镇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赵章文 被告:鹤壁市飞龙水泥厂。住所地:浚县白寺前岗村 法定代表人:李晓航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1973年9月26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被告河南省德曼斯金铝业门窗有限公司、河南省德曼曼门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德曼斯金车轮有限公司、鹤壁市飞龙水泥厂、***、***、***、***、***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旭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杨风云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