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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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强险赔付结算款32,542.70元; 二、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强险赔付结算款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重新鉴定费2,070元,由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原告***预缴) 案件受理费3,090元,减半收取计1,545元,由原告***负担1,237元,由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负担3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