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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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天赐钙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天赐钙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辽宁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80万元,并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45元,减半收取597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73元,由辽宁天赐钙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程云雷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丹 书记员方美月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