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港市中心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丹东市中心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84657.6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99210.38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10元,由被告鲲鹏公司负担5570元,被告***负担2280元,原告自行负担276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11640元,余款1030元退还原告,被告鲲鹏公司、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5
发布日期 2020-01-0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