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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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中心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丹东市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84657.6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99210.38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10元,由被告鲲鹏公司负担5570元,被告***负担2280元,原告自行负担276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11640元,余款1030元退还原告,被告鲲鹏公司、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