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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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康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宁夏神华兆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浙能宁东发电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无锡市康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6594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677.42元,合计572626.22元;并以56594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35%计算支付2019年5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45元,由原告***负担10451元,由被告无锡市康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9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65000元,由被告无锡市康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