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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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抚顺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浩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浩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117080.1元及利息(其中111226.1元,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5854元,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沈阳浩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沈阳浩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元,由被告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