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盐南北湖毛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支付原告海盐南北湖毛纺有限公司货款4030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73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4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