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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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圣弘法数控雕刻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野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
法院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东莞市野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上海国际家具生产设备及木工机械展览会中展销的型号为“16头铣型机XXXXXXX”的产品以查封、扣押、拍照、摄像等方式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