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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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 武汉利标日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 二、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利标日化有限公司支付240,997.07元; 三、驳回武汉利标日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5,594元,反诉受理费48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083.5元,由武汉利标日化有限公司负担16,083.5元,由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94元,由武汉利标日化有限公司负担10,594元,由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