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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和田帝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新3224民初474号

原告:茹仙古丽·阿不都热合曼,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初中毕业,住***。

被告:和田帝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务:该公司副总。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茹仙古丽·阿不都热合曼与被告和田帝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8年7月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给被告出售了价值43690元的电器.被告收到电器后承诺20日内付清该款项。由于被告一直未付清,2020年4月9日被告出具了一份2020年7月20日前付清的证明,之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现要求被告尽快付清电器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被告和田帝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之前向原告茹仙古丽·阿不都热合曼支付1万元,于2020年11月25日之前支付1万元,于2020年12月25日之前支付1万元,于2021年1月25日之前付清剩余电器款13690元.如果被告和田帝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按时支付第一笔款项时,原告茹仙古丽·阿不都热合曼有权对所有款项申请立即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93元,减半收取447元,由被告和田帝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负担447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麦麦提艾力·买买提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子   生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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