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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目前登记在湖南省华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湖南佳程酒店有限公司40%的股权权益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的国有控股股东实际享有,并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对涉案股权进行处置; 二、涉案股权不再登记在湖南省华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 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7800元,由被告湖南省华厦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337800,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负担2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被告湖南省华厦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湖南佳程酒店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佳程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