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 |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青土资房发处字(2017)第3号《行政决定书》中关于“缴纳土地出让金6136306.5元”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驳回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其他强制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19-08-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