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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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 河北环科力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河北环科力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付款项45万元,并自2016年11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给原告利息至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河北环科力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4元,由被告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