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浚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900000元,并自2017年4月12日起以借款本金3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浚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84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安徽浚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0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54005元,由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