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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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分别:1、以5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4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上述利息时,应相应扣减其已支付的利息70000元)。 案件受理费1469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495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三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三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用1469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