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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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26000元,并自2016年12月15日起,以26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支付利息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