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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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桃源县大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大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互负连带责任支付***的机械租赁租金1296567.20元、机械租赁违约金299945.09元,二项共计1596512.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69元,由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大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