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0月10日订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二、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保险费11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