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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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13077.4元; 二、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医疗费494.6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元,由原告***负担60元,由被告***负担106.5元。鉴定费2950元,由原告***负担2065元,由被告***负担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