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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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6500元及利息65877.33元(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合计162377.33元; 被告***按照月利2分继续承担借款本金(96500元)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9元,由被告***承担1648元,由原告***承担8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