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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安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代偿款35345元; 二、被告***垫付鉴定费4000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承担1000元,被告***承担3000元。 三、上述两项合计,被告***给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代偿款3434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负担150元,被告***负担3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