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03民初1796号 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住***。 负责人:李大志,职务:行长。 被告:***,男,生于1966年10月20日,汉族,住***。 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娜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晓华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