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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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易诚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聚斌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聚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易诚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共计31092.1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4440元货款的利息从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1392元货款的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17760元货款的利息从2017年1月29日起计算,7500.1元货款的利息从2019年7月9日起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易诚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元,由被告洛阳聚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