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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一工钻业有限公司
河南第一工具厂经营处
河南第一工具厂
河南一工工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一工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第一工具厂2276000元、违约金125400元、滞纳金277759元,共计2679159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第一工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80元,由被告河南一工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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