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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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炭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煤炭销售集团运销有限公司 河南省昌达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煤炭销售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昌达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煤炭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1日起以本金25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昌达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河南省煤炭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07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省煤炭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河南省昌达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40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