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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北京凯悦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北京凯悦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782元,由原告北京凯悦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782元(已交纳),由中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中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北京凯悦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中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南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李红军(LIHONGJUN)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