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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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河北天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建设大街支行处的银行存款(账号:13×××66)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河北天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西港路支行处的银行存款(账号:13×××15)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对河北天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秦皇岛市燕山大街支行处的银行存款(账号:10×××51)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上述银行账号内的银行存款与河北天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抚宁分公司在交通银行秦皇岛分行北戴河支行处账号13×××53内的银行存款,冻结资金总额合计144417.9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