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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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鹏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河南果果优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果果优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鹏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36456.04元并支付利息(2019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期间的利息,以货款本金356456.04元为基数;2019年5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以货款本金336456.04元为基数,均按照年息4.35%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鹏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11元,减半收取3405.5元,由原告河南鹏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13.5元,被告河南果果优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1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