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兴业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借款本金291501.1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兴业支行; 二、被告***、***应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截至2020年7月2日止利息为23398.91元,从2020年7月3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履行之日止,以29150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05%的基础上再上浮50%计算)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兴业支行;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兴业支行对被告***、***所有的座落于兴业县南侧尚城雅居第5号楼903号房【产权证书号:桂 (2020)淫业县不动产权第0000558号。抵押登记证号:桂(2020)兴业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69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应支付律师代理费14670.5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兴业支行。 本案受理费6244元,减半收取3122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