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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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桂林两江国际机场 象山区金鹏卡拉OK厅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304执143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桂林两江国际机场,住***。 负责人:王晋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象山区金鹏卡拉OK厅,经营场所: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安新南路1号民航酒店一楼。 实际经营者:***,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申请执行人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桂林两江国际机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304民初162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桂林两江国际机场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象山区金鹏卡拉OK厅主动搬离桂林民航大厦南楼前院内场地,并将场地移交给申请人。 本院认为,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304民初162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由被执行人***承担的交付义务已执行完毕,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由申请人依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304民初162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象山区金鹏卡拉OK厅应承担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陆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冬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