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返还代偿款项62339.92元,支付保费37864.05元和相应违约金(以62339.92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4元,减半收取2232元,由原告负担32元,被告***负担2200元(原告已预付,被告***应负担的2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64元。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