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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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盛建博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西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田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盛建博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076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07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广西盛建博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超期使用脚手架租金2409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55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48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34元,被告广西盛建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34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