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诚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836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晔扬,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诚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邢兰君。 原告***与被告***、***、***、浙江诚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丽燕 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陈鑫星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