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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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惠东众心口腔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750元,合共1175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6341元。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范围内先行赔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639元,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担94元。鉴定费17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