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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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兖州区弘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3196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弘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0元,由被告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