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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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佳家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山西佳家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 二、被告山西佳家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未完成工程的工程款52669.42元及利息(从2020年5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52669.4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7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山西佳家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