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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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太阳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8年10月30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太阳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退还租赁保证金57375元和综合管理费19125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太阳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退还公共事业保证金5000元、装修押金10000元,合计15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广西太阳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支付因商铺实际面积增大所产生的租金、营运管理费和垃圾清运费合计4152元; 六、驳回反诉原告广西太阳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11037元,由原告***负担9641元,由被告广西太阳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9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反诉原告广西太阳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元,由反诉被告***负担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4-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