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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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祥宁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祥宁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758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75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66元,由被告广西祥宁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原告***负担1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