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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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电业局商都供电分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商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电业局商都供电分局赔偿原告***100000元,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电业局商都供电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