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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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将位于××县西户的房产返还于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内蒙古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