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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旺角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8)桂0602民初8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 二、变更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8)桂0602民初8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支付逾期封顶违约金3,926,976元; 三、变更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8)桂0602民初8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539,712元; 四、变更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8)桂0602民初81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49,864.42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金钱给付义务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8,814.45元,减半收取39,072.26元,由上诉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504.69元,被上诉人***、***负担1,567.5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3,528.74元,由上诉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363.44元,被上诉人***、***负担9,165.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7,816.16元,由上诉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4,485.62元,被上诉人***、***负担23,330.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