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及第三人***因受害人毛旭光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及第三人***因受害人毛旭光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87593元; 三、驳回原告***、***、***及第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至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26元,三原告及第三人负担3012元,被告***负担7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3264元。三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至三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