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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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格润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道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西安众磊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2民初1699号原告:西安众磊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2民初1699号原告:西安众磊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孝义庄公交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TXUFE6N。法定代表人:张亚峰。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江海,西安市未央区草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格润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QUHW9M。法定代表人:景印。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告西安众磊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磊汽车公司)与被告西安格润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润时代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磊汽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江海、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格润时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众磊汽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被告:1、归还晋MXXXXX1大运新能源轻型厢式货车,如不能归还则照价赔偿;2、赔偿自2019年元月21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间的车辆使用费4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其与被告格润时代公司均系汽车销售公司。2019年元月21日,被告格润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景印联系其公司员工肖某某,借用其公司负责的车辆晋MXXXXX1大运新能源轻型厢式货车。双方约定短期内使用,并按车辆租赁市场价格支付相关费用。其即向被告交付车辆,但至今被告未归还车辆。经查,被告已将涉案车辆出售与被告***。故其诉至本院。被告格润时代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辩称,其与原告、被告格润时代公司均无关。涉案车辆是其2019年1月17日自博晶公司购买,当天交付车辆,至2019年3月18日其支付完全部款项。车辆的行驶证登记在陕西道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公司)名下,因车辆为新能源车辆,道博公司为领取国家补贴,三年后才能办理车辆过户。但其购买车辆后的保险、维修等均由其负责。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车辆行驶证上所有人一栏登记为山西道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无其他情况下,涉案车辆原所有权人即为道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庭审中,原告虽称其已向道博公司支付购车款,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但其并未就该部分提供证据。且其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虽显示道博公司授权原告公司将涉案车辆车款、租赁费或整车收回等,但该授权仅为授权原告具体办理相关事项,诉讼主体仍为道博公司。综上,原告非本案直接利害关系人,非本案适格主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众磊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之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西安众磊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许晓娟人民陪审员党华人民陪审员夏艳妮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苏晨书记员栾婧鑫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栾婧鑫送达时间:2020年月日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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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