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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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国际陆港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德雷斯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陕西宝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宝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梯设备款696658.8元; 二、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陕西宝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利息(其中522494.16元,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522494.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逾期利息;其中174164.64元,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74164.6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15.41元,减半收取6908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履行本判决时给付原告69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