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灵山县茂源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天福达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天福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租金36219.23元; 被告广西天福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滞纳金(滞纳金以尚欠租金数额按日万分之五计算:1、以租金11878.43元从2018年3月24日起计算;2、以租金12170.4元从2018年6月24日起计算;3、以租金12170.4元从2018年9月24日起计算;计至付清租金时止); 三、被告广西灵山县茂源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天福达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的租金36219.2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54元,由原告***负担1474元,被告广西天福达商贸有限公司、广西灵山县茂源城市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