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鸿富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鸿富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码头费用157951元; 二、被告广西鸿富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7385.3元; 三、原告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金额的范围内,对被告广西鸿富物流有限公司现存放于原告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处的5个集装箱享有留置权并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原告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278元,减半收取96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鸿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30元,原告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409元。 本案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账号:20×××77,开户行: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