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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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宁波兴宁时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266666元以及以1266666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按66666元/月租金标准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333330元,扣除原告宁波兴宁时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返还被告保证金2000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133330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宁波兴宁时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费79166元以及以79166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上述三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94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