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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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双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分行 广西宜州市桂星焊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202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分行,住***。 负责人:江耕平,该行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梁宏卫,该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宜州市双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广西宜州市桂星焊材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陆宝富,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广西宜州市双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宜州市桂星焊材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1202民初15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9)桂1202执255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偿还借款本金3793979.33元及利息、罚息544316.16元(暂计至2019年1月29日,往后利息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负担案件受理费24141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602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广西宜州市桂星焊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宜州市××村社区(某某小区)×幢×层××号商铺和查封被执行人广西宜州市桂星焊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宜州市××村社区(某某小区))×幢×层××号商铺二处商铺。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议价,确认上述二个商铺每平方米的价值为5500元,被执行人广西宜州市桂星焊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宜州市××村社区(某某小区))×幢×层××号商铺价值3660745元;被执行人广西宜州市桂星焊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宜州市××村社区(某某小区))×幢×层××号商铺价值1968395元。本院依法将涉案商铺淘宝网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双方议价价格,因无人竞拍而流拍,本院依法将拍卖保留价下调20%进行第二次拍卖,仍无人竞拍而流拍。此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债。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放限制消费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被查封的财产能变现处置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班晨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黎林波 书记员 吴 洋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